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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代理記賬行業業務規范流程

          作者: 發布日期:2018-10-23 二維碼分享

          福州代理記賬

          章  總  則

          條為了規范代理記賬機構業務行為,嚴格貫徹執行有關財經法規和會計核算準則、制度,加強代理記賬機構業務的日常管理,依據相關法規、制度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及《代理記賬基本規范》,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代理記賬機構從事的代理記賬業務及其相關業務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所指業務包括與代理記賬業務有關的各項內容,包括:業務承接、業務處理、業務資料及檔案管理、訴訟及爭議處理、質量控制、風險控制、信息化建設等。

          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以上業務活動應遵循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業務承接

          第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在承接委托業務前,應安排從業人員調查委托單位的會計核算狀況及現實需求。在了解和調查的基礎上對業務風險進行充分評估,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決定。具體工作內容包括:

          (一)了解客戶基本情況、接受客戶咨詢。

          (二)評估該委托業務的風險。

          (三)填寫《委托業務信息登記表》。

          (四)商談委托代理費用金額及支付方式。

          (五)收集客戶基本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出資證明、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房租合同或房地產證)、法人代表及股東身份證,其他合同及文件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第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在承接委托業務時,應與委托單位在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委托代理記賬合同》或《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書》?!段写碛涃~合同》或《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書》除應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如:業務范圍、雙方權力與義務、服務期限及服務費用、服務費用支付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基本條款外,還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的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五)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代理記賬機構在承接委托業務時,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情況下應使用《委托代理記賬合同》。

          第六條代理記賬機構在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前,應當對委托單位負責出納的人員以及其他業務接治人員進行賬前輔導。輔導內容一般包括:

          (一)明確客戶出納的崗位責任與工作要求;

          (二)明確原始單據的審核要點;

          (三)明確原始憑證及資料清單的填寫要求;

          (四)進行企業內部控制要點提示;

          (五)明確業務交接的手續和要求。

          第三章  業務處理

          第七條代理記賬機構進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會計準則的要求,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確保會計信息符合客觀性、相關性、及時性、明晰性、可比性、重要性、謹慎性和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

          第八條代理記賬會計核算業務應當根據委托單位的情況,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分別采用相應的會計準則或制度。

          (一)中型以上企業依據《企業會計基本準則》和《企業會計具體準則》核算。

          (二)小微型企業依據《企業會計基本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核算。但下列三類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包括: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三)行政單位依據《政府會計基本準則》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核算。

          (四)事業單位依據《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

          (五)民間非營利組織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核算。

          (六)農村集體組織依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核算。

          (七)個體工商戶依據《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核算。

          企業規模應依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確定。

          第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根據業務承接中掌握的委托單位情況,分析其會計核算的行業特點及要求,根據本規范第八條規定選擇、確定該委托單位適用的會計核算方法及會計制度,幫助委托單位確定會計報表的格式、納稅申報的稅率及管理報表的格式,形成《項目基本情況表》,并經委托單位確認。

          第十條受托代理記賬機構應指定專人,根據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單據,依據相關會計準則和制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總賬、明細賬和出具財務報表。

          采用會計信息系統進行會計核算的,會計軟件應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13]20號)及本規范中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信息化建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應通過從業人員交又復核或者指定專人復核方式,確保會計核算的正確性。

          第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單位之間傳遞原始單據可采用紙質交接、電子憑證交接兩種方式;紙質交接包括直接交接和快遞或傳遞。

          原始單據采用紙質直接交接的,交接時需雙方簽字確認;采用快遞方式傳遞的,接收一方收到后及時告知郵寄方,以保證原始單據的安全性;原始單據采用電子化交接的,由委托方采用高拍儀、掃描儀、手機等電子設備,掃描成電子單據,通過網絡傳輸方式傳遞至受托方,傳輸過程中必須保證單據的安全。

          第十三條對于其他資料的交接,雙方經辦人員應列明資料清單、資料編號,均應按照日常交接資料清單經當面審核后,雙方簽字確認并簽署交接日期。

          第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客戶的納稅申報工作,保證納稅申報人員相對穩定。納稅申報人員在申報期結束前,根據當月財務報表、發票匯總表、工資表、合同等原始信息,編制納稅申報表。

          采用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納稅申報表的,納稅申報人員應根據當月財務報表、發票匯總表、工資表、合同等原始信息進行核驗。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應采取從業人員交又復核或者指定專人復核方式,由復核人員根據當月財務報表、發票匯總表、工資表、合同等原始信息,復核納稅申報表的正確性,形成最終申報數據,同委托方確認應繳稅額。

          第十六條納稅申報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納稅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按照同委托方確認的應繳稅額劃交稅款;并在劃繳后的5日內向委托方反饋當期報稅、交稅情況,打印保存申報結果,形成申報檔案。

                        第四章  業務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代理記賬業務中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遵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檔案局令第79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分類建立檔案。對每個委托項目均應按照綜合類、業務類分別建立兩類檔案。綜合類為委托單位基本層面的資料,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驗資報告、納稅申報等資料。業務類主要是委托單位財務資料,如原始憑證、記賬憑證、銀行對賬單、會計賬冊、財務報表以及各種業務表格、交接記錄等。

          代理記賬機構應為每一個委托單位建立客戶檔案清單,格式可參照《代理記賬標準表單》,并可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九條綜合類檔案在業務承接完成后,應當在2日內將承接業務的相關資料移交給綜合類檔案管理人員,并簽署《業務承接確認書》。檔案管理人員應在簽署《業務承接確認書》后3日內建檔。

          第二十條需要委托單位、其他外部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證明作用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不提供紙質資料。

          (一)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可靠的電子簽名的相關資料;

          (二)電子簽名已經第三方認證,認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

          (三)所記載的事項屬于委托單位重復發生的日常業務;

          (四)相關信息可及時在代理記賬信息系統中以人類可讀形式查詢和輸出;

          (五)代理記賬機構對相關數據建立了電子備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代理記賬機構對電子和紙質會計資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體系。

          第二十一條電子檔案(包含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的輸出與打印應按《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13]20號)的規定執行。

          對于信息系統生成的會計憑證、賬簿和輔助性會計資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不輸出紙質資料:

          (一)所記載的事項屬于委托單位重復發生的日常業務;

          (二)由代理記賬信息系統自動生成;

          (三)可及時在代理記賬信息系統中以人類可讀形式查詢和輸出;

          (四)信息系統具有防止相關數據被篡改的有效機制;

          (五)對相關數據建立了電子備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對電子和紙質會計資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體系。

          第二十二條客戶提交的紙質檔案資料,屬于會計核算原始憑證的,由指定的會計核算人員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進行整理,于次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后5日內移交檔案管理員,并辦理移交手續。

          對于代理記賬業務處理形成的低質會計業務檔案資料,應于次月射權中根期結來后7日內移交業務類檔案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

          年終結賬后,應于次年6月30日前將紙質業務檔案移交給客戶,填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業務檔案資料包括: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籌,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等;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業務類檔案實行按月歸檔制,在次月10日內完成歸檔。歸檔時,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對所接收的業務檔案進行驗收,雙方在《業務檔案驗收單》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檔案管理職能崗位應與業務辦理職能崗位分高。

          第二十五條業務類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業務檔案的歸檔,業務檔案的歸檔包括:檔案整理、登記、裝訂、裝盒及入庫碼放等。

          第二十六條檔案管理人員在進行業務資料建檔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整理過程中要拆除大頭針、訂書針等金屬物。

          (二)材料裝幀標準為A4紙,材料過小、過窄的,要進行粘貼或托裱。

          (三)在進行檔案整理時,如發現資料中有很明顯的頁次混亂、目錄填寫不完整等問題時,要及時將檔案退回驗收人員,重新驗收。

          (四)在整理業務檔案的同時應填好《業務檔案登記表》。

          (五)裝訂檔案前,檔案管理人員應在業務人員移交的每冊檔案基礎上,準備封面、卷內備考表和封底,其中封面和封底采用較厚的紙張,卷內備考表放封底之前頁;

          (六)檔案裝訂后應及時裝盒,裝盒前應在檔案盒封面寫清檔號和機構名稱,檔案盒脊部寫清檔號、報告號等內容,裝盒時應盡量將盒裝滿,節約空間。

          第二十七條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整理好的業務檔案后,在裝訂過程中如發現業務檔案不符合要求,應填寫《工作底稿》,將不能歸檔的原因列出,與業務檔案一并退還原業務辦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已歸檔的業務檔案進行檢查清點,及時將清點結果向主管人員匯報。若發現檔案毀損、丟失等情況,應填寫《業務檔案毀損、丟失報告單》,寫清楚具體原因,并逐級上報處理。

          第二十九條檔案入庫存放應依據檔案載體選擇檔案柜架。紙質載體檔案宜采用密集架存放;磁性載體檔案應選擇防磁柜存放,重要碰性載體檔案應異地備份。

          檔案入庫前一般應仔細檢查。受損的檔案應及時修復或補救。對于易損的制成材料和字跡,應采取復制手段加以保護。

          第三十條檔案管理的基礎設施應符合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檔案柜架應牢固耐用,紙質檔案采用密集架,一般應具備防火、防盜、防塵的功能。磁性載體檔案需要選擇有專用保護功能的柜架。

          (二)檔案庫房應配置溫濕度監控設備及滅火器材、防光窗簾等必要的設施。

          (三)根據庫房管理需要可配置除塵署、消毒柜、去濕機、空氣凈化器等設備。

          (四)配備檔案整理工作所需要的裝訂機、打印機、復印機等設備。

          (五)配備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計算機、服務器、掃描儀、光盤刻錄機等設備,以及容災備份設備、應急電源。

          (六)庫房應保持干凈、整潔,并具備防火、防盜、防光、防有害氣體、防塵、防有害生物、防潮、防高溫等(八防)防護功能。

          (七)庫房溫、濕度應符合J6J25、GB/T1894和DA/T 15對各類載體檔案的保管要求,對庫房的溫、濕度應進行定期的測量,并填寫溫、濕度記錄。

          (八)應定期檢查檔案庫房的設備運轉情況,并及時排除隱患。

          (九)庫藏檔案應定期清理核對,做到單物相符。庫藏檔案發生變化時應記錄說明。

          (十)做好檔案庫房安全檢查和要害部位檢查登記制度。

          第三十一條業務檔案屬于客戶機密,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查閱或借閱.如因業務需要確需查閱或借閱檔案時,應當填寫《業務檔案借閱單》,經過指定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查閱或借閱。

          第三十二條在辦理紙質檔案借閱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檔案借閱只限正式員工辦理借閱手續,實習生、學生不得辦理借閱手續。

          (二)檔案借閱審批單,應由借閱人簽字,不得代借。

          (三)業務檔案的借閱人應及時歸還所借檔案,借閱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個工作日。如確實需要延期,可辦理續借手續。借閱檔案應采用還舊借新方式,不得長期大量占用檔案,以免造成檔案的毀損或遺失。

          (四)檔案借閱人應當保持案卷整潔,不得損壞、涂改、拆頁,保證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三條外單位依據法律法規需調閱檔案時,對方單位需出具書面調閱函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文件,經質監與技術支持部門審批后由項目所在業務部門指定人員辦理借閱手續,限在本單位內進行查閱。屬于司法機關(公安、檢察、法院、律師)查閱的,還應有代理記賬機構指定專人到場方可進行調閱。

          如需復印相關底稿、借出代理記賬機構辦公場所,需單獨辦理相關申請手續,報主管人員批準。

          第三十四條在歸還借閱的檔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歸還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要檢查檔案的完整性,收回后將借閱單退還借閱人。

          (二)歸還的檔案若出現損壞、涂改、拆頁等現象,檔案管理人員應要求借閱人恢復原樣,必要時填寫“業務檔案毀損、丟失報告單”,并追究借閱人的責任。

          (三)借閱人員若將檔案丟失,應填寫“業務檔案毀損、丟失報告單”,寫清楚丟失原因,并逐級上報處理。

          (四)檔案管理人員在收回檔案時,應在《卷內備考表》中進行登記。外部借閱的檔案,還應保留書面調閱函及相關借閱批件(貼在備考表處)。

          第三十五條代理記賬系統的賬套數據應當由負責信息化系統的專業人員實時備份,按數據安全要求進行存儲,并按年生成或輸出,移交檔案管理人員。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對電子檔案分別編制目錄,并刻著或者異地云端存儲。

          第三十六條當從業人員辦理高職手續時,檔案管理人員應查閱確定其是否存在有欠交業務檔案或未歸還業務檔案的情況。如存在上述情況,檔案管理人員應催其及時上交。如已丟失的,按檔案丟失程序辦理,未查清前,不得辦理離職手續。檔案清理完畢后,由檔案管理人員在員工離職流程表上簽字確認。

          第三十七條業務檔案保存期屆滿后按規定需要銷毀的,檔案管理人員填寫《業務檔案銷毀審批登記單》,并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銷毀。

          第三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同委托單位進行會計資料的移交,應嚴格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由雙方指定人員,在提前準備的、固定格式《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字確認。

          第三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單位終止委托協議時,所有會計資料全部移交給委托單位,其未了會計事宜按照業務受理協議處理,也可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四十條交接雙方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
          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提供書面說明;

          (四)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發票、文件、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及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業務人員工作交接,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示的內容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二)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代理記賬單位核對清楚。

          (三)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四十二條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從業人員交接,由業務負責人負責監交。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代理記賬業務工作和記賬人員的情況,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四十三條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注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代理記賬機構存檔一份。

          第四十四條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賬親),不得自行另立新賬(賬套),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四十五條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高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高職。

          第五章  客戶溝通與投訴管理

          第四十七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體現“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增強服務意識和法律意識,提高會計處理質量,優化服務流程,加強業務溝通,努力構建和諧客服關系。

          第四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創造方便、快捷的溝通條件,開通7天×8小時免費電話或網絡溝通渠道,以便保持信息暢通,并應將溝通業務內容做好記錄。

          第四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加強對從業人員業務溝通技巧的培訓,提高其業務溝通能力,確保形成良好的溝通機制。

          第五十條代理記賬信息系統應設置必要的信息反饋功能,將業務承辦過程中形成的財務、會計、稅務及其他相關信息定期反饋給委托單位。

          第五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管理部門、地點、接待時間及其聯系方式。有條件的代理記賬機構可設立網絡投訴平臺,并安排專門人員處理、回復投訴。

          第五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與業務質量管理相結合的投訴管理責任制度,健全投訴管理部門與營銷、生產、后勤等部門的溝通制度。投訴管理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一受理客戶投訴;

          (二)調查、核實投訴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及時答復投訴人;

          (三)定期匯總、分析投訴信息,提出加強與改進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三條投訴接待人員應當認真聽取投訴人意見,核實相關信息,并如實填寫《代理記賬投訴登記表》,如實記錄投訴人反映的情況,投訴人上門投訴的,須經投訴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五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各分支機構、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投訴管理部門開展投訴事項調查、核實、處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告知相關處理規定。

          (一)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二)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向信訪部門反映并作出處理的;

          (三)沒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具體事實的;

          (四)已經依法立案偵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屬于投訴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投訴。

          第五十六條對于投訴人采取違法或過激行為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十七條代理記賬工作人員有權對代理記賬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進行內部投訴,提出意見、建議。對員工提出的投訴,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重視,并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五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檔案,立卷歸檔,留檔備查。具體內容包括:

          (一)投訴人基本信息;

          (二)投訴事項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調查、處理及反饋情況;

          (四)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材料。

          第六章  信息化建設

          第五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根據自身技術力量以及業務需求,全面考察軟件的功能、安全性、穩定性、響應速度、可擴展性等要求,采用選擇購買、定制開發、購買與開發相結合等方式建立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

          第六十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為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納稅申報直接采集數據;

          (二)生成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

          (三)對會計資料進行轉換、輸出、分析、利用。

          第六十一條鼓勵代理記賬機構促進會計信息系統與業務信息系統的一體化,通過業務處理直接驅動會計記賬,減少人工操作,提高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的一體化,實現業財高度融合,企業內部信息資源共享。一體化信息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一)以標準記賬及稅務申報為核心的財稅管理;

          (二)以客戶營銷、合同管理、收款管理及服務管理為核心的CRM管理;

          (三)以財稅信息查詢及服務進度推送為核心的協作管理。

          第六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本企業信息系統與銀行、供應商、客戶等外部單位信息系統的互聯,實現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動處理。

          第六十三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性.數據安全需要從底層硬件設備、網絡設備、操作系統、應用、運維管理等各個層面上保證。

          (二)先進性、穩定性。需要采用業界領先的技術,能夠滿足系統在處理、運算等方面的需求,并且系統能夠24小時×7天不間斷的穩定工作,保證正常工作的持續、連貫。

          (三)開放性、可擴展性?;谥髁鞯木W絡技術、硬件技術及云計算技術等,便于將來系統、設備的升級;具有強大的系統擴展性能,如計算、存儲、I/0等方面。

          (四)高性能和可伸縮性?;谪撦d均衡與讀寫分離技術,具有適應代理記賬行業業務集中期的并發處理能力以及應對業務高速增長的水平擴容能力。

          (五)易管理性.整個系統易于管理、維護和升級。

          第六十四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標準記賬功能應符合統一會計準則和制度,不得有違背統一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功能設計。

          第六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使用信息化系統所產生的電子客戶檔案、電子會計資料歸客戶所有,系統供應商應當提供符合統一標準的數據接口供客戶導出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客戶導出資料的請求。

          第六十六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記錄生成用戶操作日志,確保日志的安全、完整,并提供按操作人員、操作時間和操作內容查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簡單易懂的形式輸出。

          第六十七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支持流程管理動態設置,允許代理記賬機構定義各業務環節操作權限和流轉控制節點,以滿足不同規模代理記賬機構實現業務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六十八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能充分利用移動互聯網技術提升小微企業客戶服務體驗,滿足移動終端的應用,可增加在線支付、財稅信息查詢、服務進度推送及在線溝通等新型服務體驗。

          第六十九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能實現同第三方軟件及互聯網數據交互能力,包括電子發票、銀行流水及稅務報表等,以智能化和自動化為導向,提升代理記賬機構工作和管理效率,有效降低運營成本。

          第七十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具備數據分析及挖據能力,支持代理記賬機構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掌握企業自身運營現狀及小微企業數據,以提升財稅垂直服務能力或拓展水平增值服務能力。

          第七十一條云服務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對于客戶檔案等關鍵核心數據,應具備加密存儲、軟硬件隔高及分權運維等多種技術,嚴格保證客戶資料安全性。

          第七十二條云服務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當能保障企業電子資料安全以及企業會計工作持續進行,應具備標準記賬功能的離線應用支持能力。

          第七章  業務質量控制

          第七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質量控制制度,減少和避免從業風險,確保業務質量符合財稅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制度要求。

          第七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與委托單位存在以下利害關系時,應向其上級聲明并實行回避。

          (一)曾在委托單位任職,離職后未滿兩年;

          (二)持有委托單位股票、債養或在委托單位有其他經濟利益的;

          (三)與委托單位的負責人、主管人員、董事或委托事項的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四)其他或保持獨立性應回避的事項。

          第七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保證其從業人員達到并保持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專業勝任能力,以應有的職業道鎮態度執行代理業務。

          第七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工作應委派給具有勝任能力的人員擔任。在工作委派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業務的繁簡及復雜程度;

          (二)特殊的知識要求;

          (三)可供選擇委派的人員;

          (四)執行工作時間的選擇;

          (五)人員輪換的連續性和周期;

          (六)人員的在職培訓機會;

          (七)職業道德的回避要求。

          第七十七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實行二級復核及三級抽查形式的督導制度。對外出具的業務報告,須經過代理記賬機構指定的復核人員復核簽字認可。

          第七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每年應組織人員抽查業務檔案,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歸類整理,對一些共性問題經過專業人員的討論后,確定對質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的修改補充意見。對發現的個別問題責成有關人員限時整改。

          第七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質量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操作規程,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應當追究其過錯責任。

          第八章  業務風險控制

          第八十條代理記賬機構在業務承接前均應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業務承接入應全面收集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并向代理記賬機構風險管理人員介紹情況,在評估風險時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第八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抽調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組成風險管理委員會,作為業務風險控制的更高領導機構。業務風險日常管理由代理記賬機構質量監管部門負責。

          第八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業務風險通常分為財務代理風險和稅務代理風險。

          財務代理風險是指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評估該類風險時應關注客戶委托動機和目的是否正當,客戶所處的行業地位和社會環境,客戶的實際控制人及治理層的身份地位及其對財務法規的態度,客戶所處的經濟環境、經濟效益狀況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

          稅務代理風險指納稅申報及其他稅務代理業務出錯的可能性。稅務風險通過報告審核與報告報送崗位不兼容方式控制。

          第八十三條業務承接風險評估為高、中、低三種,從業人員專業勝任能力風險分為無勝任能力、有一定勝任能力、完全勝任能力,業務收益風險分為超額收益、一般收益、超低收益。

          第八十四條業務承接風險評估后得出的結論為放棄業務、承接但需重點關注業務、承接業務。

          放棄業務的標準:高風險、無專業勝任能力、超低收益、客戶缺乏基本誠信等。

          承接但需重點關注業務的標準:具備專業勝任能力,風險基本能夠控制,客戶不缺乏基本誠信,但有重大不確定性事項需持續關注的業務。

          第八十五條凡未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制度而承接業務或風險評估記錄歸檔不完整的,一經查實,將視具體情況對具體負責人予以如下處罰:責令改正、談話提醒、通報批評、警告、暫?;蚴栈睾炞趾灠l權、辭退等。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本規范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代理記賬行業分會負責解釋,若遇有財稅政策變動時,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在執行中如遇有本規范未明確的事項,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八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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